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临床用血调配制度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6-25 16:11

各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无偿献血工作,确保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9]第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7年6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临床用血调配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国家机关、军队、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者本居住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二、以无偿献血“以用定献”指导性目标任务完成量作为采供血机构对各县、市、区的基本供血量。各县、市、区要根据全市2004-2006年平均用血量,及时组织健康适龄公民无偿献血,统筹安排临床用血。

三、为加强无偿献血目标责任管理,市中心血站对100%完成无偿献血目标任务100%的县、市、区优先供血,对未完成无偿献血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实行调配供血。调配供血的原则是,以上年度或本年度无偿献血完成情况为基数,对未完成部分进行调配。

四、未完成无偿献血目标任务,不能满足辖区范围内医疗临床用血需要的县、市、区,要及时组织无偿献血来满足本辖区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

五、各县、市、区因未完成无偿献血目标任务,医疗机构需要调配临床用血的,应当提前7天如实填写《岳阳市临床用血调配表》,逐级报县、市、区卫生局和市卫生局核实后,由市中心血站对其调配供血。如库存量不能满足调配,市、县卫生部门和市中心血站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依法迅速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适龄公民参加献血。若遇紧急情况需要调配用血,可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无偿献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调配用血,并在调配用血后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补办书面调配手续。

六、对领导组织不力,不能按进度完成无偿献血目标任务,连续1个月以上无法满足当地医疗临床用血需要的县、市、区,要加大督察力度,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因血液供应不足或不及时,延误抢救治疗导致医疗事故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各县、市、区无偿献血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把好全市医疗临床用血调配关。市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按照市卫生行政部门签署意见的《岳阳市临床用血调配表》及时组织调配供血,不得擅自调配供血。

八、对完成无偿献血“以用定献”目标任务的各县、市、区依照《湖南省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和《岳阳市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奖励。

附件:

1、各县(市、区)2004-2006年度临床用血情况表

2、岳阳市临床用血调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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