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医疗用血费用报销办法发表时间:2023-06-25 16:12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用血费用报销管理,维护无偿献血者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中心血站及其采血点(屋)、流动采血车参加过无偿献血的献血者(以下简称“献血者”),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献血者的亲属”),报销医疗用血费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献血者在献血三日后(含献血当日)方可报销医疗用血费用。 第四条 无偿捐献一个治疗量的机采成分血,按捐献八百毫升全血计算。 使用各类血液制备用品在报销临床医疗用血费用时,均以当前岳阳市中心血站提供给医疗机构的全血血液定价为标准进行核算。 RH(-)献血者及其献血者的亲属的临床医疗用血,无论使用RH(-)或RH (+)血液,均按上述标准核算,报销相应用血费用。 第五条 献血者和献血者的亲属报销医疗用血费用的,其报销医疗用血费用的限额,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一) 1999年1月1日以前,献血者及献血者的亲属需免费用血时。 自献血之日(含当日)起五年内,献血者及献血者的亲属均可享受献血者献血量三倍量的免费用血;五年之后,献血者及献血者的亲属只可享受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累计达2000毫升以上者,献血者可享受终身免费用血。 献血者所献血液不合格时,献血者及献血者的亲属均只可享受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若献血者的亲属已享受免费用血,则应参照第四条相应条款从献血者献血量中相应减去已享受免费用血数量,满2000毫升,献血者仍可享受终身免费用血;不满2000毫升,则参照以上相应条款执行。 (二) 1999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03年8月1日,献血者及献血者的亲属需免费用血时。 累计无偿献血达400毫升且所献血液合格者,献血者可享受终身免费用血;所献血液不合格或未达到400毫升,只享受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献血者的亲属可享受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若献血者的亲属已享受免费用血,则应参照第四条相应条款从献血者献血量中相应减去已享受免费用血数量,满400毫升,献血者仍可享受终身免费用血;不满400毫升,则只能享受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三) 2003年8月1日(含当日)至2008年12月31日,献血者及献血者的亲属需免费用血时。 累计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献血者可享受终身免费用血。 献血量累计未满1000毫升者,献血后五年内,献血者可享受其献血量三倍量的免费用血。献血五年后,献血者可享受其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献血者自献血三日起三十年内,献血者的亲属可享受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本条款中提及的五年、三日及三十年年限以及以上条款中提及的各时间期限,期限计算均从献血者献血当日起开始。 若献血者的亲属已享受免费用血,则应参照第四条相应条款从献血者献血量中相应减去已享受免费用血数量,满1000毫升,献血者仍可享受终身免费用血;不满1000毫升,则只能享受献血者等量免费用血。 (四)自2009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献血者及献血者的亲属需免费用血时。 献血量累计在900毫升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献血者本人报销终身无限量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上不满900毫升的,报销献血量三倍临床用血的费用,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下的,报销献血量二倍临床用血的费用。 除献血者本人按照前项规定报销用血费用外,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还可共计报销献血量等量临床用血的费用。 第六条 献血者及献血者的亲属报销医疗用血费用, 应持以下材料,到市中心血站或其县市区采血点(屋)办理报销手续: (一)献血者报销医疗用血费用的,应提供献血证、身份证(军人有效证件)、就诊输血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用血费用正规发票。 (二)献血者的亲属报销医疗用血费用的,除应提供献血证、身份证(军人有效证件)、就诊输血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和医疗用血费用正规发票外,还需提供献血者与献血者的亲属关系证明。(夫妻关系持结婚证,父子、父女、母子、母女关系持户口簿,户口已经迁移的,需持有献血者出生地或所在地派出所正规证明) 第七条 报销工作程序 献血办公室核验所有报销资料→填写《免费用血审批登记表》→献血办公室经办人员签字→献血办公室主任签字→站长签字→献血办公室盖章→财务室核对→报销费用。 如无特殊情况,以上程序要求在一小时内全部完成。 第八条 市中心血站及其县市区采供血点(屋)应当优质、快捷服务,为用血者及时报销医疗用血费用。 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用血费用报销的有关要求,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为用血者开具正规的医疗用血发票。 第九条 凡在我市参加过无偿献血,符合报销医疗用血费用范围的人员在其他省市及国(境)外产生的用血费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标准在我市报销。 第十条 报销输血费用时,医院出具的输血费发票原件应留存市中心血站财务室存档。若因特殊情况,用血者需发票原件时,献血办公室应在原始发票上签上“市献血办已报销免费用血输血费用XX元”字样,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献血办公室公章,复印两份存档。 第十一条 此办法解释权属岳阳市人民政府献血办公室。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